提醒: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隐私,我们把其名称中“字号”等关键字进行了隐藏,所有人物公司名称均为虚拟称号。
“拜托你们,帮我看看怎么弄,现在我连法院都起诉无门啊”。债务人李某心急如焚,迫切希望能得到该案件的相关信息,了解具体是怎么一回事。铭鑫劝导李某,此时已由法院介入,相信法律会给与公平公正的处理。铭鑫会尽力去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并给与适当的反馈。经铭鑫沟通,发现此案中的A公司目前因有一桩与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处于执行阶段,所以同类案件暂不同步受理,需要按照先后程序进行。铭鑫咨询员在与法院深入沟通和协商表示,由于事情的特殊性,希望能进行多案并审,并了解前置案件的具体信息。
随后的深入调查中,办案检察官将案件审查重点放在了孙策为证明A公司同其借款,向法院提供的两份主要证据:一份借款协议书,一张汇款到A公司财务人员周某账户上的银行转账回单。检察官指出,借款协议书上写明借款用途为支付A公司派往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但李某坚称,A公司没有派其他人参与施工,整个施工项目均由他单独负责,包括发放工人工资,并出具了工资表等证据。“这份借款协议书的真实性让人怀疑。” 为此,办案法官委托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鉴定中心对借款协议书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协议签订的笔迹形成时间应该在2020年,而非协议上所落款的2017年。同时,还专门调取涉案款项的银行流水,追溯资金来源的上游账户、资金最终去向以及关联人员账户。经过反复梳理对比发现,所谓的银行流水实际上是孙策和其他人的私人转账银行流水,涉案的245万余元并未进入A公司财务人员周某账户,而是全部转入了由刘策控制的案外人银行卡账户,实际上刘策正是A公司法人刘某的儿子,父子二人把这一系列私人转账的银行回单盖上公司印章,谎称转入公司财务账户,从而虚构了A公司和刘策的债权债务关系。“父子二人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借款协议,虚构借贷关系并提起诉讼,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据父子二人供述,他们早前与李某在工程项目上产生了纠纷,心怀不满,为将工程款扣留在自己手中,才打起“歪主意”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诉讼。
之后,刘策父子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戒,李某也在等待了一段最终处理结果后,拿到了应收的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