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隐私,我们把其名称中“字号”等关键字进行了隐藏,所有人物公司名称均为虚拟称号。
案件概况:
债务方(江苏某食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债权方(河南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23.56万元的采购合同,购买2套机械设备用于食品加工,双方约定于6月30日之前交付。签订合同后,食材公司债务方向债权方预先支付了30%(约7.068万元)的货款,并且约定(合同中表明),待机械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三日内支付剩余的70%余款。之后,河南机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发货完成,并于2日以后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在双方见证下验收合格,交付给债务方使用。
但债务方之后并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中剩余的70%货款。债权方分多次到现场拜访债务方,调试设备,进行设备维护等,但只要一提起货款,债务方就左右言他,后期债权方也就不再进行设备维护,债务方就以不进行维护为由,对还款更无意向,双方关系非常僵持,债权方自行追讨欠款无效。
2021年11月,债权方经朋友介绍后,在网上看到了铭鑫的资料介绍,遂正式委托铭鑫对债务方实施应收账款的法律催收。
铭鑫介入:
1、该债务双方的欠账时期较长,对方已形成麻痹思维;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送货单或验收证明,需要巧妙的取证缺失的材料和关键信息。
2、通过对债务方的信息调研,该公司资产占比和资金流动、存储量等情况一般,虽暂时没有出现经营困乏和资金断裂等情况,但要让债务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的较大难度,且经过核查,债务方在日常经营期间还有拖欠其他客户款项的历史记录。
3、经过相关渠道对债务方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验资报告、税务缴纳信息的调查分析,铭鑫还有重大发现,也是这次债务方的突破点,发现该公司大股东还存在没有全面出资、增资过程中存有虚假的情形。
采取措施:
1、铭鑫派出相关律师,以电话方式先行联系了对方部门的负责人,告知了我们公司的性质和受委托情况。对方开始还比较傲慢,表示可以面对。但当我们语重心长的提及我们目前已掌握的贵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可能涉及的贵公司其他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时,对方沉默表示会向董事长汇报。
2、隔天,债务方的态度发生较大转变,主动电话给债权方,解释之前拖欠的原因,并答应会尽快还款,但2周后依然没有作出实际的还款举动。
3、铭鑫着手将掌握的信息整理成书面材料,涉及到债务方在刑事责任和行政控告方向,为启动追责和索赔程序做好书面材料准备。
4、约谈对方律师,将我方准备的材料抄送一份给对方,请对方法务过目。同时表明我方在3天后,就准备启动的程序和步骤。
5、迫于压力,债务方经办人于2天后主动来电告知债权方,表示公司资金周转较紧,但会在两周内付清之前的尾款,债务方最终于2022年1月中旬,全额付清了剩余的16.492万元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