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葛—铭鑫理清票据概念主张权利

某液压公司与机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机械公司结欠液压公司货款20余万元。

其他信息

债权方属性

小型民营公司

处置时长

12天

案件性质

合同纠纷

案件标的额

20万

欠账时间

4个月

案例详细经过:

提醒:为了债权人、债务人的隐私,我们把其名称中“字号”等关键字进行了隐藏,所有人物公司名称均为虚拟称号。

 

案件概况:

某液压公司与机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液压公司向机械公司提供油缸,液压站等货物。2019年8月,双方对账确认机械公司结欠液压公司货款20余万元。之后,液压公司收取了机械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合计金额20万元。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液压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同意签收”,但无法兑付。液压公司考虑到与机械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未直接通过法院进行起诉,先采取告知第三方咨询公司,要求机械公司按照原有买卖合同关系支付价款。
铭鑫团队认为,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机械公司交付案涉2张电子承兑汇票作为已付货款20万元的依据,但液压公司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票据状态显示未“同意签收”,未获得实际兑付。由于票据转让仅是当事人的结算方式,并不能认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据此,铭鑫与机械公司领导交涉沟通,就案涉电子承兑汇票记载的价款权利并未实现,不能视为机械公司已支付货款义务。并当面告知液压公司有权以基础法律关系或票据法律关系择一主张权利。现液压公司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机械公司领导承认双方采购合同事实,但表示已支付过相应承兑,已履行支付货款关系,且拿出双方支付凭证,企图通过承兑支付来确认付款事实。铭鑫据理力争,以未取得实际兑付的事实摆明态度,既采取长期沟通等方式,又不失礼仪与其紧密跟随。后机械公司领导当面电话,约定择日与当事公司法务协商。

票据纠葛—铭鑫理清票据概念主张权利

择日,铭鑫与案涉机械公司对结欠金额、事实等均无异议,机械公司法务辩称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液压公司就已经完成付款义务,液压公司不能再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案涉欠款。铭鑫表示,从外观表象上看,液压公司已经接收票据,其可依据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不能再以原买卖合同关系向机械公司主张欠款,机械公司的答辩似乎并无不妥。但票据转让支付款项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转让票据本身并不能认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在票据无法兑现的情况下,液压公司使用原买卖合同关系向机械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还是行使票据权系液压公司的权利,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液压公司在接受票据后就不能再以买卖合同关系向机械公司主张欠款。

当然,液压公司在选择以原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后,需要将案涉票据权利让渡给机械公司,以此避免液压公司双重获利。因此,液压公司在票据无法兑付的情况下,有权以原法律关系向机械公司主张权利。机械公司法务认可这一事实,当即沟通,机械公司领导表示理解,并立即转账5万元账款于液压公司,液压公司将承兑汇票交换给机械公司,双方领导均互相理解,开怀畅饮。后期15万元账款于3日内到款到账。

铭鑫点评:
承兑汇票本身具有流通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并以信用高、流通性强、节约资金成本等优势在商事主体之间被广泛使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让我们来帮助您解决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