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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一位身穿现代款中山装、梳着油包头复古发型,扎了半截马尾的中年男人,在某大型企业老总的陪同下,走进了我方咨询所,一番寒暄后,对方打开了话匣子。
“2018年6月份,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方)找到我,寻求合作,希望我公司(债权方)能够引荐银行资金,用于认购某上市科技公司的平层兜底定增收益协议。”中年人继续说道,“当年的8月,我们签订了合同,约定我公司的保底收益为1%/年,当时我们认为这笔买卖不会亏。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我公司(债权方)开始寻找资金来源。不久,其成功引荐某银行资金,债务方与银行、信托等签订了多方协议,至此,债权方的合同约定义务全部完成。但是截止目前一分钱收益都没有。”
经债权方了解,该定增资金用于某上市科技公司大股东萧某收购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一个下游供应工厂,债权方也认为这次商业运作十分成功。
但是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紧张,制造业外资转移产业链至东南亚,收购工厂并未产生预期收益,反而导致萧某(上市科技公司)赔进去10多个亿。
据债权方说,萧某因为这次失败的商业收购损失惨重,并认为债权方在整个项目运作中仅承担引荐作用,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所以并不打算履行合同约定,向债权方支付该笔保底收益。
“按合同约定,我方获得收益的标准仅仅是引荐资金并成功注入,并未以项目是否盈利为前提,所以他自己赚没赚钱?和是否支付我费用是没有关系的。好比我在工厂打工,产品卖不出去,厂长就不给员工发工资了?没有这样的道理。”中年人说道。
“那为什么没有起诉呢?”我方工作人员一边查看案件资料,一边问道。
经过工作人员对现有资料的形式审核,且据债权方称,该笔保底收益已由萧某支付给债务方,事实较为清晰,随即铭鑫法务愿意承接此案,进入了下一阶段的工作。
该案的难点在于债权方诉讼的原债务方(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型民营企业,还款能力欠佳,故我方工作人员经过深入思量,认为需寻找新的突破点,以保障该笔收益收回的概率增大。我方工作人员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综合鉴定萧某为债务方的实际控制人,后又将萧某所在的某上市科技公司鉴定为债务方的受控制型关联单位。
该案对于信用责任人的鉴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有法律体系对于责任人的认定范围,真正做到了“冤有头,债有主”。
主线理清后,我咨询所不久便启动了催款工作并多次致函债务方,劝诫其履约,然而却石沉大海。面对沉默的债务方及其实际控制人萧某,我方按照催款程序对萧某进行信用惩诫,同时对萧某所在的某上市科技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对方终于有了回应。2023年3月,某上市科技公司内部董事会主动联系债权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这次债务纠纷,但对于债权方主张的金额并不认同,公司法务处也没有能让债权人采信的资料。
双方各执一词,就欠款金额争执不休。针对这一情况,我方工作人员及时致函银行和信托公司取证,不久,银行和信托公司向债务方提供了完整的、加盖公章的材料。面对这些材料,双方不再打嘴仗,债权方提供的资金实际使用周期为25个月,并非债权方说的3年,而债权方主张的利息计算也不正确,最终核算服务费金额为640万左右,违约金90万元左右。
“730万也太多了,我们这项目确实赔钱了,且债权方本身并没有做担保和注资?”萧某公司法务向我方工作人员大倒苦水,作为居中调解的工作人员,也将这个信息和某上市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传递给债权方。
为了达到 “止损”和“盘活”的目的,同时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考虑到该项目确实亏损严重,我方工作人员经与债权方反复沟通,最终与债务方达成了共识,敲定还款金额为550万元,并签定还款协议,约定2023年9月份偿还290万元,明年5月份偿还剩余2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