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其纠纷原由也是各有不同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只有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肯定的认定为民间借贷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举一反三。
以下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切勿对号入座。
案例简述:
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胡某汇出合计495.1万元的款项,每笔转账附言均为“转支”。不久之后,田某向法院起诉,称其转给胡某的款项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胡某经田某催款仍不返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主张向他人借款后转借给胡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借款”或“出借”之意。同时,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故有多笔款项往来,并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另外,案涉款项数额巨大,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成立后,“砍头息”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往往会约定利息,这也导致出现约定利息过高的情况。但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将不受法律保护。此外,除了利息过高的问题,还会存在预扣利息的现象,俗称“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预先进行了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会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条记载的金额。法院对于“砍头息”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类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案例简述:
陈海向牛光借款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即每月2400元。双方约定后,牛光就通过银行向陈海转账了77600元借款,另称还给了陈海2400元现金,陈海称其并未收到该2400元现金。后因陈海未能按时向牛光还款,牛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海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陈海认为牛光在向其出借款项的当天就预扣了2400元利息,该2400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光没有提交现金交付的证据。本案在陈海已经提供的收款账户且大部分借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给陈海的情形下,再另行现金交付2400元不符合常理。根据法律规定,预扣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法院认定牛光在提供借款时预扣利息了2400元,应当予以扣除,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77600元。
( 以上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切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