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多年商账催收过程中,我们发现,95%的企业坏账是由企业赊销形成的。一般企业总认为赊销能扩大销售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但同时也存在着利润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面对这些难以收回的坏账时,企业往往面临 委屈求全与正面硬杠,亦或诉讼与非诉讼的抉择。诉讼手段具有很高的强制性,但是周期长、费用高,并且会导致双方撕破脸,因此非诉讼的调解手段往往是企业回收账款的优先选择。
下面我们提供几个催收过程的经验,以供企业借鉴。
01利用“人性”的特点讨商账
准确地说,是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买方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就一种融洽的气氛,从而达到讨回货款的目的。
例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施工成果不满意,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积极沟通协商,要求债务人将所有质量问题不予付款的理由写成文件形式,发现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承诺对所有的问题给予具体答复意见。
在曾经的一起成功案例中,债权人给予了债务人相应的折扣并承诺在债务人还款80%以后,债权人将对设备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此行为给予了债务人公平解决纠纷的形象,最终,双方在友好和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执行了该协议。
02借助周边资源讨商帐
(1)借助人情:如,走好友路线;走亲属路线;走客户路线;走下属路线。
(2)借助权力:比如,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买方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
(3)借助媒体: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以达到讨债目的的方法。
03“拿短”讨商帐
首先,利用对手的弱点,迫使对方就范,如:在谈判阶段,可以威胁对方,若不支付货款,将向其正在合作的重点客户(上游供应商或其下游大客户)披露拖延付款的行为。
其次,我们可以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进行谈判(合同约定担保等),使自己处于优势的地位。
04“函电”讨商账
是指通过向对方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货款和清结货款的目的。
适用情况:
(1)对一些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
(2)合同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
(3)相距较远,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的欠款人。
05“代位求偿”催收法
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 B欠A,C欠B,A可代B向C追偿,范围为B欠A的货款部分。)
法律规定: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06延长“诉讼时效”讨商账
对于诉讼时效接近到期的商账,运用本办法加长诉讼时效期限。以留出时间想办法,实现权利请求。
诉讼时效的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
07“先予执行”催收法
定义: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一般情况下:先审理,再判决。先于执行,是先判决,再审理。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